中电教[2019] 13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电子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项目活动的管理,保护学会合法权益,维护学会良好声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电子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活动,是指学会独立开展或与境内外其他组织、有关机构合作开展的会议、论坛、推介、培训、评比、竞赛等项目和活动,相关项目活动应符合学会宗旨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学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重大项目活动立项前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重大活动是指:活动规模超过500人或有学会领导之外的副部级以上领导出席。
评比表彰活动要严格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根据所担负的责任、承担的工作量、活动规模及影响力,学会可作为活动的主办、承办、协办或指导、支持单位等。
合作方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应当对其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第四条 项目活动须符合以下规则: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符合教育部、民政部等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
(3)符合《中国电子教育学会章程》;
(4)有利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和学会组织建设;
(5)有利于传播和凝聚社会正能量;
(6)有利于提升学会的影响力;
(7)有利于加强学会与政府、高校、企业之间的交流,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项目主体责任包括:
(1)学会和各分会是项目活动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活动的统筹、协调、监督。
(2)学会秘书处负责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负责项目经费管理、成本核算、预算执行,汇总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3)各分会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签约、款项收支、组织实施、档案建立等。
第六条 开展项目活动的基本程序为:
(1)根据秘书部门职责分工,相关部门负责提出项目活动意向,制订项目活动方案,有合作方参与的需拟定合作协议;
(2)由我方主办承办、指导、协办或支持的活动,需将方案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
(3)根据常务理事会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理事长审定;
(4)由学会主办并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活动,项目资金超过50万元的,需公开招标;
(5)项目执行部门负责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他部门根据需要配合;
(6)项目执行部门于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七条 开展合作项目活动的基本程序为:
分支机构以及会员单位、其他企业、机构邀请学会参与的项目活动,应以书面形式向学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分会负责对项目活动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不参与的,由分会负责回复;决定参与的,同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基本程序为:
(1)合作方书面提出合作意向;
(2)分会就合作项目活动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意见。建议合作的,提供建议合作形式以及项目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3)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合作并提出审定意见;
(4)根据审批意见,相关部门与合作方洽谈拟定合作协议或订立合同;
(5)由培训部审核协议/合同,由秘书长签署;
(6)相关部门按照协议/合同规定与合作方开展合作,并于项目活动结束后提交总结报告。
第八条 学会应当与合作方签署项目活动合作协议书或合同。协议书/合同由相关部门具体把关,由秘书长批准后签署。
协议书/合同中必须载明,项目活动的合作方不得以学会、活动组委会等名义开展与项目活动无关的商业活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活动。
第九条 学会作为主办、承办、协办单位的,应与项目活动对应的承办方、主办方、共同主办方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职责分工及利益分配(公益活动除外),项目活动的财务操作应符合民政部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应督促合作方将项目活动费用全额、及时汇入学会账户。
学会按照国家规定,代收代缴活动开展过程中相关税费。
学会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项目活动合作方索要、收取无关费用。
第十条 学会不参与和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项目活动。
第十一条 与境外单位合作开展项目活动的,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报批,参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或者参与项目活动,或者擅自索要、收取活动合作方费用、接受资助的,依据业务主管部门和学会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涉及学会开展合作活动的其他有关事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