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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教育学会关于分支机构聘用人员 及发放工资等事宜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4     作者:   分享到:

中电教[2020] 7号

为规范中国电子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聘用人员及发放工资宜 根据《中国电子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电子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电子教育学会会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电子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之规定“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对所挂靠的分支机构能给予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专门支保障”,原则上分支机构及其秘书处不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条  如确实需要聘用专职工作人员且本分支机构有充足经费,由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本分支机构及秘书处聘用人员事宜。同时聘用人员的数量及工资标准必须由本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及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在原工作单位退休后被分支机构聘用的人员。分支机构不得聘用其他性质的人员。 

第四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发放聘用人员工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  是否为分支机构秘书处挂靠单位兼做学会工作的人员发放一定数额的劳务费及发放标准,也要由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及时报中国电子教育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  如上述工资及劳务费从分支机构会费中支出,按照《中国电子教育学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分会秘书处人员成本支出比例不超过所收取会费总额的30%。

第七条  因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故分支机构秘书处聘用人员应与中国电子教育学会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上述发放工资、劳务费人员及标准如有变动,也应由本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及时报中国电子教育学会秘书处备案。第九条  若本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学会秘书处有权处理上述发放工资、劳务费人员及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中国电子教育学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