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文件
首页 / 学会文件
中国电子教育学会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24     作者:   

中电教[2020] 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研究项目”)的科学指导与规范管理,提升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的质量水平,中国电子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新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加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切实为高等教育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服务,为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实践服务,为繁荣高等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服务。 

第三条  研究项目的申报立项,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本部门、本地区、本学校实际需要,鼓励前瞻性、开创性、可操作性的学术导向,理论创新,资政育人。

第四条  研究项目的申报面向来自会员单位、教育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教育研究工作者、管理者及广大教师等,通过学会组织系统申报。 

第二章  研究项目类别

第五条  研究项目是学会设立的规划课题和年度应急课题的总称,主要包括规划课题和年度应急课题: 

规划课题。包括五年规划课题、补充重点课题及分支机构专项规划课题。规划课题每届发布一次,分为重大攻关课题、重点调研课题、一般研究课题补充重点课题的立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启动。分支机构专项规划课题每1-2年发布一次,分为重大攻关课题重点调研课题一般研究课题研究经费由分支机构负责筹措。

年度应急课题。为国家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会及会员单位的迫切需要立项研究的课题,分为重大攻关课题和重点课题根据实际需要,以委托方式随时予以立项

第六条  各类别课题的研究重点

1重大攻关课题针对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践的重大战略性决策问题,开展前瞻险综合险实证性调研分析及比较研究研究成果具有决策咨询及实践应用价值。 

2重点调研课题针对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以问题为导向的调查研究研究成果要具有较强的实践应用价值。 

3一般研究课题着重围绕高校教学改革实际需要,开展多样化个性化、特色化的教改项目研究研究成果力求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 

第三章  研究项目的组织

第七条  学会秘书处接受常务理事会领导和学术委员会指导,负责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学会秘书处具体执行课题发布、申报、评审、开题、中期检查、结题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  学会组织系统中的各会员单位,承担申报项目的预审工作,预审合格的项目报学会秘书处参加评审,同时负责一般课题的常规管理。 

第九条  学会学术委员会对研究项目管理具有指导责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在项目评审、开题、中期检查、结题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章  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电子教育学会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研究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参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1、学会资助的研究项目包括规划课题、补充立项课题、分支机构专项规划课题中的重大攻关课题、重点调研课题及年度应急课题。 

2、资助经费的研究项目开题报告通过后,经填写《中国电子教育学会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经费预算表》,并按照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寄回学会秘书处。 

3、研究项目经费实行分期拨付,第一批拨款在开题之后,第二批拨款原则上在中期检查之后。 

4、研究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4、研究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国电子教育学会会费和自筹经费(包括捐赠)等,是专门用于支持教育科学研究的专项经费。 

5、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应当以保证研究条件、保证研究质量、做出优秀研究成果、培养研究团队为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勤俭高效的原则。 

6、研究项目责任单位是研究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7、研究项目负责人是研究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必要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经费开支范围及管理规定

1、研究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研究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研究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研究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直接费用是指在研究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具体包括: 

1资料费:指研究过程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研究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设备费:指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须严格控制,按规定登记固定资产。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5专家咨询费:指研究过程中支付临时聘请专家咨询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研究项目负责人按照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务费:指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研和技术服务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研究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应根据研究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7印刷出版费:指在研究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研究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3、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为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服务费用,以及激励研究人员的绩效支出等。一般按照不超过研究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不超过30%(含30%)。

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责任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研究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研究人员的实际贡献,结合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4、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研究需要和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确定研究经费预算。 

1)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开题后30日内提交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2)研究项目预算经责任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电子教育学会秘书处复核。未通过复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预算后重新报送。 

3)跨单位合作的研究项目,应当在研究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资金支出预算。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研究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5、预算执行与决算

1)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备。 

2)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批准后,报告学会秘书处备案。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3) 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较大调整,需要增加或减少经费预算总额。

4)项目预算未列而需要增列的外拨资金。

6、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确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申报责任单位批准。 

2会议费/差旅费/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减用于研究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研究项目负责人申报责任单位批准后,报告学会秘书处备案。 

7、经费的划拨执行分期支付制度,原则上第一批经费在开题报告批准之后下拨,第二批经费在中期检查合格之后下拨。两期拨付经费的比例根据开题报告质量和中期检查情况确定。 

8、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个别访谈、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证明真实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9、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 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研究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变动支出账目、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10、项目研究成果首次鉴定的费用由中国电子教育学会或承担项目的分支机构付。首次鉴定未通过并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1、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完成研究成果并通过鉴定后,结余资金可用于研究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研究成果通过鉴定2年后研究经费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中国电子教育学会,研究成果未通过鉴定的研究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学会。对于因故终止执行的研究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的研究项目的已拨资金,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学会。 

12、使用研究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3、管理要求与监督

1)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2)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责任单位制定的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审批程序及报销规定。责任单位应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应当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 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要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实行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4)中国电子教育学会有责任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负责人的资金使用和责任单位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5)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长效机制,实行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评估。 

6)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学会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研究项目的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研究工作的能力。 

2重大、重点课题要求申请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 

3申请人只能申报一项课题。已承担学会研究课题者必须按规定结题后方能申报。 

4、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程序受理课题申报。研究项目指南、申报书等资料在学会网站公告栏下载。申请人应根据要求填写申请书,由所在单位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单位所属学会会员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学会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研究项目申请书。 

第六章  研究项目的评审

第十三条  研究项目评审在通知发布后四个月内进行。 

1、成立立项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的有关专家共同组成。

2、学会秘书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十条的要求进行资格复查,筹备评审会议。

3、严格按照程序评审,规划课题采用会议评审方式遴选,重大攻关课题一般需要进行答辩。获小组专家三分之二多数票(含三分之二)的课题有资格列入拟立项的名单。特殊事宜上报会长办公会讨论。实行评审回避制度,凡申请学会研究项目的人员不能为专家委员会成员。严格专家评审纪律,评审专家对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以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不得收受宴请、礼金和礼品。

4、拟立项名单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及事实根据,写明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提交学会秘书处。

5、经审批通过的规划课题,由中国电子教育学会予以正式公布,秘书处下发立项通知书,并通报推荐单位备案。

6、学会不收取研究项目的评审费。

  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  学会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1、学会及分会秘书处负责制订项目执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研究制定并发布课题指南;组织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组织专家对重大攻关课题和重点调研课题进行开题、中期检查及结题鉴定;指导推荐会员单位对一般立项课题进行管理,并出具结项证书;组织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交流、推广。 

2、各单位会员负责组织相关项目申报,协调学会组织重大攻关课题重点调研课题的开题、中期检查及成果鉴定等工作承担一般研究课题的开题、中期检查、成果鉴定等管理工作,并将鉴定合格的项目成果报学会备案并办理结题证书。 

3、研究项目立项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提交变更报告给管理部门备案,不履行变更手续者,不予办理结题证书。

4、根据研究项目性质及成果形式确定研究课题完成时限。以研究报告或论文为主要成果的应用研究、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研究等,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需要一定周期的实验研究和以专著为主要成果的基础理论研究,完成时限一般为3-4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五条  成果鉴定须提交下列材料:课题申请书复印件、开题报告书、中期检查报告书、结题报告书、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因各种特殊情况造成负责人失去研究条件和能力的项目;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方向及内容,造成研究成果不符合结题要求的项目; 

3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且未做变更报告的项目。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电子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自立研究课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